备受关注的“结婚8年3娃均非亲生”离婚案于8月17日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开庭。
代理律师付建表示,经过一下午的庭审,原被告双方针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权,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针对抚养费的返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返还的数额,以及共同的债务,有很大的分歧。
当事人韦先生表示,女方和她的代理律师出庭,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女方抚养。韦先生放弃孩子抚养权。

“对方认为我在婚内知晓孩子是非亲生的,只愿意赔付精神损失费,一个孩子一万块钱。补偿目前不太愿意给。”韦先生表示,对方在法庭上提交了流水,以及部分聊天记录证据,并以此为依据,用以表明两个人吵架、夫妻关系不好,男方家庭非让她把孩子生下来。
韦先生说,自己在法庭听得气恼无比、如坐针毡,“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知晓这件事情,还说我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我问她孩子的父亲是谁,她说,‘我怎么知道?’”
代理律师付建表示,法院当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由于调解的分歧意见较大,最后经过庭审、质证,保障了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法庭听取了原被告的最后陈述,而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开始前,韦先生(化姓)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的诉求是双方离婚,要求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31万余元。因三个女儿非亲生,他未主张抚养权。目前,大女儿由女方带走,双胞胎仍由韦先生家抚养。
8月16日晚上,韦先生向记者表示,“我只求她把孩子生父说出来,其他一句都不要说了。如果她把孩子生父说出来,赔偿我可以不要。”

此前,付建告诉记者,当事人韦先生的诉求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解除婚姻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他与何女士的婚姻关系;二、返还抚养费:要求何女士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共计115000元;三、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四、承担费用:要求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韦先生与妻子何女士(化姓)2018年初登记结婚,婚后工作生活在浙江宁波。目前,二人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8岁,另外两个双胞胎女儿出生于2025年7月。2026年4月,韦先生通过亲子鉴定得知,养育的三个女儿都和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8月17日上午,韦先生母亲首次接受媒体采访,表示自己一手带大三个孩子,得知全都没有血缘关系非常痛心。她表示,儿子年纪已经大了,被耽误了八年时间,以后也不好再找对象。她表示,自己想留下一个孩子,也是为女方减轻负担,孩子都跟着女方也没有人照顾,孩子是无辜的,自己对孩子有感情,不会亏待孩子。
韦先生称,在亲子鉴定中心,他与大女儿完成了最后告别。他坦言,这是自己与大女儿的最后一次见面,也是自己最后一次以父亲的身份称呼孩子。大女儿全程未向奶奶打招呼,这一幕让他倍感气愤。

韦先生表示自己始终无法理解孩子母亲的做法,认为她不该刻意剥离孩子与亲人之间的情感羁绊。在韦先生看来,成年人的恩怨对错,与孩子毫无关系,孩子本身没有任何过错,不该被灌输仇恨、割裂亲情。
谈及婚姻问题,韦先生表示,当下许多年轻人对婚姻心存顾虑,同龄人群中不乏未婚,或正犹豫是否步入婚姻者。他希望自己的经历能够为大众敲响警钟、提供现实参考。
同时,韦先生坦言,他不希望自己的遭遇被片面解读,成为年轻人抗拒婚姻的负面案例,更不希望家长以自己的经历告诫子女、以此佐证“婚姻不可靠”,从而催生恐婚心态。
此外,代理律师付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案件核心争议点或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准予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
“事实层面很清晰,DNA鉴定能直接证明女方在婚内存在重大过错。所谓重大过错就是婚内出轨,不然不可能孕育他人子女。”
付建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忠诚的义务。但是本次事件,由于女方原因,导致韦先生8年间抚养了他人的孩子,对方应当支付在此期间产生的抚养费、医疗费、学杂费、教育费等全部合理开支,另外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这就是我们向法院提出的诉求。”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付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女方以及孩子亲生父亲抚养。韦先生和孩子不存在生物学直系血缘关系,并非孩子亲生父亲。所以法院判决离婚时,会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相应划分,孩子理应由女方和亲生父亲抚养。
他表示,案件最大的难点,也是韦先生最在意的,就是查清孩子亲生父亲是谁,但女方不肯提供相关线索、证据,这点很难核实。
来源 | 综合大河报、封面新闻、潮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