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小区的车位不够或者太贵,转而购买隔壁小区车位的事情常有发生。然而,跨小区购买的车位与自家小区的车位,能享有同等权益吗?7月14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车位的典型案例。
2021年4月,张某看中了自家隔壁小区御某小区的一个车位,并与该小区的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车位认购协议》。张某一次性付清了13万多元的全款,开发商也出具了收款收据。此后数年,张某一直按时缴纳车位物业管理费,并使用该车位停放自己的车辆。
然而,该车位早于2021年1月即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因开发商还不上钱,银行提起诉讼主张债权并胜诉,随后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4月,法院查封了包括张某车位在内的144处不动产,准备拍卖偿债。
得知消息的张某认为,自己已支付全部车位款并实际使用,是权属人,请求法院排除该车位的强制执行,停止拍卖。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旨在保护购房者住宅的基本居住权益,可优先于抵押权。小区配套车位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的一种生活利益。因此,将配套车位纳入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予以保护,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小区配套车位优先保障的范围限于本小区业主。
案涉车位作为御某小区按配置比例纳入规划的小区配套车位,其功能系服务于本小区业主的居住需求,而张某并未取得御某小区房屋产权,不属于该小区业主,不具备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属性。因此,张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是法律为保护业主居住利益,设立的特殊优先规则,能够突破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该权利不能无限扩大适用。配套车位依附住宅生存权益存在,跨小区购置车位,脱离住宅刚需基础,无法享受生存权特殊保护;即便两个小区距离很近,只要分属独立建筑区划、物业区域,就不属于同一小区。
法官提醒:购买小区配套车位前,务必确认自身是否为该小区登记业主,非本小区业主购置车位,无法享有商品房消费者特殊保护,一旦开发商涉诉,车位极易被查封处置,自身权益风险极高;同时,切勿陷入“小区距离近就能通用配套”的认识误区,建筑区划、物业管理范围是界定小区配套权益的法定标准,距离远近不改变权属分区规则。
文|记者 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