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协议合同性质如何界定?10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其中,在罗某公司诉某友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全国首份确定开源协议合同性质的判决,填补了国内司法实践的空白。
罗某公司的股东罗某在Github网站上传了其开发的Virtual App软件初始源代码并适用GPL V3(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开源许可协议,另附加声明任何人如用于商业用途需购买,后又删除了GPL V3协议并停止更新而转向开发闭源商业收费版。罗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登记。
某友公司开发了四款微信视频美颜相机APP并上传于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下载,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付会员费才可继续使用,该费用由冠某航公司、奥某坦公司、祥某公司代为收取。
罗某公司提供鉴定报告并诉称上述四款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某友公司收取会员费和不提供开源代码的行为违反限制商业使用条款和GPL V3协议构成侵权,请求判令其停止提供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和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冠某航公司、奥某坦公司、祥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是涉案软件的最主要贡献者,罗某公司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罗某公司无权在适用GPL V3协议的涉案项目中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发布的,GPL协议具有高传染性,故某友公司未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违反协议约定。GPL V3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版权许可的条件。某友公司违反GPL V3协议的约定,其依据GPL V3协议获得的授权自动终止,某友公司再使用涉案软件已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故其构成侵权。冠某航公司、奥某坦公司、祥某公司实施收款行为本身无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某友公司停止提供含有侵权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鼓励企业开放软件源代码、硬件设计和应用服务”,但目前国内没有涉及开源软件的法律、司法解释,涉开源软件的案件屈指可数,涉开源协议的裁判规则几乎空白。本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开源软件这一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研究借鉴美国、德国等域外法院对开源协议性质的认定,对涉开源软件及开源协议的多个法律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裁判,确立了一系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行之有效的涉开源软件制度的裁判规则,为企业开发、利用开源软件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文|记者 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