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男子发现女方有婚史,遂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拒绝,男子遂起诉至法院。彩礼通常是男方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女方的财物。若女方存在隐瞒婚史等导致婚姻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彩礼的用途及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判决。旨在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彩礼纠纷案。
小帅通过亲友的介绍认识了女子小花,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家长为他们举办了订婚仪式,并约定几个月之后领取结婚证书,小帅给予小花168000元的彩礼以及一套价值4万余元的“五金”首饰。但两人在共同生活3个月之后,小帅却发现了小花的“秘密”:小花曾经有过一段婚史。小帅表示,小花是结过婚的,且领取过结婚证,但认识自己的时候已离婚。
小花隐瞒自己结过婚的事实,这让小帅感到非常失望。后来,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两人也没有办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小帅提出让小花返还彩礼,遭到拒绝。之后,小帅将其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风俗之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考虑到双方确实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且双方确实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女方为了举办婚礼也有了相应的支出(如置办嫁妆)。综上,考虑本案双方的过错情况,法院判定女方返还彩礼金以及五金(总价)折价款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