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鄢敏 通讯员 刘文倩
电商平台中的用户评价、搜索排名、流量曝光等指标,直接影响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和商业信誉。竞争对手通过组织虚假下单、集中退款、低分评价等方式干扰商家正常经营。遇到此类情形,如何依法维权?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反向刷单”案件提供了参考。
同行组织虚假下单刷差评
郑某经营“某林蛋糕店”,在某外卖平台开设店铺。2024年5月12日,他突然接到一名女子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刷手”,称受刷单中介甘某指示下单,甘某要求其下单后2小时内应申请退款,故联系郑某要求退款。郑某随即联系甘某,甘某表示,“刷手”本是准备给附近的“某话蛋糕店”刷单,不小心刷错了店,要求郑某为29个错下的订单全部退款,还威胁“要不然就通通给你差评”。
紧接着,郑某又收到一条短信,来信人正是附近刚开张的“某话蛋糕店”的经营者张某。张某表示“刷手”操作失误,其本意是找人给自己的店铺刷单,要求郑某配合退款,或者在1小时内把所有订单的商品送到“某话蛋糕店”,更威胁“我明着告诉你,我一个小时可以给你下3000单”。
几天后郑某发现,张某在一个同行微信群里发送“某林蛋糕店”的店铺截图,并称“谁敢用正规手法搞垮这家店,我给8888元,有事算我的”,群内有人附和“一天给他10条差评,半个月马上倒”。
更让郑某气愤的是,甘某、张某所谓“刷错”的订单中,有11个订单给自己的店铺打了1-2星差评。
郑某认为,张某、甘某的恶意下单、退款、刷差评行为,导致自己的店铺退单率飙升、评分下降,成交量大幅下滑,严重损害了网络店铺的合法权益。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删除恶意差评、赔偿财产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2万余元等。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甘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某外卖平台对“某林蛋糕店”作出的恶意差评;被告张某、甘某向原告赔偿损失1万元(含合理开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网络店铺也受法律保护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网络店铺所承载的经营权益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网络店铺是现代电子商务经济衍生的新型财产客体,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虚拟性、独立性、价值性等特征,具备可依法保护的财产属性。
在案证据显示,张某请求甘某帮忙,甘某随即指派人员刷单,相关订单均在短时间内完成退款,该行为模式符合反向刷单的特征。
法院判决显示,张某、甘某虚假下单、恶意评分的行为,客观上会拉低店铺信用评分、流量曝光与搜索排名,造成店铺经营收入减少、市场估值下降、生产成本损失、维权成本支出等多方面损害。结合“某林蛋糕店”的网店店铺级别、案涉退单与差评数量、蛋糕制作成本、平台顾客评价与订单退单率机制、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店铺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各方面因素,酌定张某、甘某向“某林蛋糕店”赔偿损失1万元(含合理开支)。同时,判令张某、甘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某外卖平台上针对店铺的恶意差评。
法官提醒,“刷单”非小事,违法必追责。对普通民众而言,切勿贪图几十元的小便宜参与刷单,轻则被骗钱财,重则要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刷手”组织者来说,组织刷单不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还可能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对经营者而言,公平竞争是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给自己刷好评、给竞争对手刷差评等方式获取竞争优势,不仅破坏平台评价秩序,而且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最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