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向消费者提示课程实际提供方为第三方,网络科技公司在宣传、签约、付款全流程中主导销售流程,被法院认定为合同主体并承担相应责任。广州市中院今日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的一起案件明确了在线教育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为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消费市场提供了典型参考。
李某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网店,购买标识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旗下品牌的“短视频带货一对一培训班”课程。某网络科技公司收款后,该公司客服人员添加李某微信,并向李某发送《课程培训和咨询服务合同》链接。在此过程中,客服人员未向李某提示课程实际提供方并非该网络科技公司,而是第三方某文化传媒公司。李某学习后认为课程内容与宣传严重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法院认为,课程实际提供方系影响李某消费决策的关键因素。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宣传推广、商品介绍、订立合同、交易付款的过程中均未向李某明确提示课程实际提供方为第三方而非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导课程宣传、签约付款等流程,对课程销售起决定性作用,应认定为合同主体,承担合同主体责任。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李某部分服务费。
【典型意义】
在线教育已成为教育培训消费市场的新常态。本案作为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消费市场的典型案例,明确网络课程经营者应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确提示实际服务提供方为第三方,消费者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为服务提供方的,应由经营者承担合同主体责任。本案裁判对规范网络教育培训市场、明确经营者责任、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具有积极导向作用。
文|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张雅慧 张钊 闫馨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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