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购买的轿车出现车载显示屏黑屏问题,以累计维修5次为由,依据汽车 “三包” 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退车。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不具备法定退车条件,判决驳回其退车请求。广州市中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的这起案件明确了消费者主张退车时的举证责任边界,为规范汽车消费市场、平衡双方权益提供了司法指引。
王某购买了某品牌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偶发车载显示屏黑屏问题,其主张因该问题累计维修5次,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退车。其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王某发出软件升级通知,请王某到4S店进行软件升级以解决偶发黑屏问题,王某未到场。
法院认为,首先,王某主张的退车权利是基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规定,故其需举证证明符合前述法定条件。而王某主张的5次维修中,第一次检查并未出现黑屏现象,后几次仅为排查原因,其性质更偏向于故障诊断,而非一次完整的修理,难以认定其符合退车的法定条件。其次,案涉车辆问题仅为特定条件下的偶发故障,未影响车辆安全系统及基本功能。最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已提供软件升级解决方案,但王某未予配合。故本案不具备法定退车条件,遂判决驳回王某关于退车的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汽车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期。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既要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合理维护汽车销售企业的合法经营,从而实现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的有机统一。本案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条款,在全面核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慎作出不符合法定退车退款条件的司法认定,为促进良性互动的汽车消费市场提供了司法样本。
文|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张雅慧 张钊 闫馨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