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培行业预付式消费中,“停业跑路”“恶意注销” 等逃债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广州市中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的一起案件中,认定公司股东构成恶意逃债,判令其承担剩余课时费退还及惩罚性赔偿责任,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对教培行业预付式消费乱象起到了警示规范作用。
陈某在某教培公司为其子报名少儿培训课程,不久该公司在客户群发布公告称门店将于近日关闭,未完成课程的学员可选择其他门店继续上课。陈某在客户群里明确表示不同意转店,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其后,某教培公司未向陈某退还剩余课时费。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教培公司退回课时费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诉讼中,某教培公司注销,陈某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该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陈某与某教培公司建立预付式消费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公司发布停课公告并停止经营后,陈某明确拒绝转店上课。该公司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应将剩余课时费及时退还。某教培公司股东明知公司尚存未结清的债务,但仍将公司注销,属恶意逃避退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法院依法支持陈某关于要求股东退回剩余课时费和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直指教培行业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逃债”行为。判决明确经营者明知尚有债务未结清,但仍注销公司逃避责任的,属恶意逃避债务,应适用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并认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例有效警示经营者“恶意注销公司”的逃债行为,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引领教培行业积极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张雅慧 张钊 闫馨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