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述
某玉米种子厂家卷入侵权纠纷案件。在司法审理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证据的提交对于判定侵权与否至关重要。
二、厂家表现与判决依据
该厂家无法提交能够证明自身未侵权的证据。在侵权案件的判定中,证据具有关键意义。当厂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侵权指控时,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三、判决结果
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该玉米种子厂家侵权成立,需赔偿21万余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以及在证据缺失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判定侵权责任的司法公正性。
荆州市恒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项玉米植物新品种——“彩甜糯6号”。这款玉米种子是精心选育出来的杂交品种,还通过了国家玉米品种审定。
广州乾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售出一款玉米种子,包装袋上标有“广彩甜糯3号”等信息,这和恒某农业公司的十分相似。
恒某农业公司主张乾某农业公司等三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就擅自生产,还对外销售“广彩甜糯3号”玉米种子,侵害其合法权益,于是告到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授权品种是否为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亲本,是认定该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
结合杂交玉米的遗传规律和基因检测技术,从可检出40个位点基因型的单株进行比对可发现,“广彩甜糯3号”的部分检测单株与“彩甜糯6号”部分检测单株的40个检测位点bp值无差异,两者基因组DNA中简单重复序列的重复次数无差异,且两者其余检测单株之间的40个比较位点bq值重合度高,可初步证明“广彩甜糯3号”与“彩甜糯6号”构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又因“彩甜糯6号”是由杂交选育的品种,故被诉种子使用与“彩甜糯6号”相同的父、母本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乾某农业公司作为被诉种子的生产者,未说明及举证证实其父、母本信息,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构成侵权。判决乾某农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21600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乾某农业公司提起上诉,202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该案是我国自主育种的杂交玉米亲本品种权的典型案例。该案突破目前我国缺乏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难题,结合杂交玉米育种遗传原理以及植物品种SSR基因检测技术原理,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认定被诉繁殖材料使用涉案授权品种的父、母亲本构成侵害品种权,并依法作出高额判赔。
该案有效破解品种权人举证及维权难题,严厉打击侵害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行为,树立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导向,助力推进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侯洁 罗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