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遇到单位以目标考核的名义收取“风险抵押金”,离职后拒不退还,该怎么办?企业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合法?离职后,劳动者如果要不回来,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起来看这起由“风险抵押金”引起的劳动争议案。
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
员工离职后难讨回
季先生在一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上海分公司工作,从2013年起,以第三方劳务派遣的形式入职这家建筑企业,几年间从施工员逐渐升职到项目经理。按照这家建筑公司的“规定”,每一个建设施工项目中的管理人员都要向公司交一笔“风险抵押金”,以此来考核管理人员在施工质量、成本控制方面的工作。2019年季先生进入到公司的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中,公司向他收取了2万元的“风险抵押金”。
2021年,季先生在公司的另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公司以冲抵“风险抵押金”为由,从他的绩效奖金中扣除了18000余元。
2023年5月,季先生从这家建筑企业离职,之后他次向公司讨要这两笔共计3.8万元的“风险抵押金”,然而,半年过去了,却一直没有讨回。
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违反劳动合同法
2024年1月,季先生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嘉定区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在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季先生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在季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一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季先生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认为,建筑公司收取劳动者“风险抵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转嫁自身商业风险的行为。
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
行使支持起诉职能
经综合考量,检察机关决定行使支持起诉职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季先生作为一名外来务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在要求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
诉前调解 双方达成和解
2024年3月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季先生和被告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建筑公司退还季先生的风险抵押金。原告季先生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公司的起诉。
主动摸排线索 启动行政检察监督
从检察机关受理季先生的支持起诉申请,到法院受理案件,原告被告在庭前和解,劳动者要回风险抵押金,这些都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完成了。那么,这样一个看起来并不复杂的案件,背后还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地方,在案件的办理中,检察机关没有止步于个案的解决,而是对案件背后牵涉到问题继续进一步了解、梳理。
检察官通过查阅相关的案卷资料发现,近3年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20余起劳动者和这家建筑公司间,因为收取风险抵押金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沙孝能:这家企业是规模比较大的一家建筑工程类企业,据我们了解,它收取风险抵押金的人次有数百人,大概有10余年的历史了。
制发检察建议 共推诉源治理
2024年6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当地人社部门及时查处用人单位假借风险抵押金等名义违法收取劳动者财务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归还收取的钱款。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嘉定区人社局相关职能科室、劳动执法大队会同检察院约谈了涉案的建筑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沙孝能:企业在今年7月份的时候,已经停止向劳动者再收取风险抵押金,及时清退已经收取的风险抵押金,目前是一共清退了77人次,总计250余万元的风险抵押金。
目前,剩余200人的风险抵押金,建筑公司正在逐步清退之中。另外,检察建议书中建议进一步深化裁审一体化工作,对企业以各种名目收取劳动者财物,尤其是以工资冲抵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将加强部门研究会商,统一裁审标准与尺度,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目前,当地人社部门正在着手和当地法院不断完善裁审比对工作和裁审例会制度,进一步紧密裁审衔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