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车主郭某在聚餐后饮用大量啤酒,因代驾未到,便依赖车辆智能辅助驾驶系统上路行驶。郭某起初还能扶着方向盘,但随着酒精作用加深,最终失去对车辆的操控能力,车辆自动避险停车后路人报警。经检测,郭某血液乙醇含量达205.8mg/100ml,远超醉驾判定标准。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无独有偶,今年2月湖南临湘也发生类似案件。驾驶人周某醉酒后开启辅助驾驶、设置导航后,在驾驶座昏睡,车辆途中与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周某血液酒精浓度高达240.99mg/100ml,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尽管周某主动赔偿伤者并取得谅解,但仍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元。
法院审理指出,目前国内民用车辆仅搭载2级及以下辅助驾驶系统,只能提供跟车、车道保持等有限辅助。即便开启智能驾驶,驾驶员仍是车辆第一责任人,必须全程留意路况、随时接管车辆。醉酒状态下放任系统行驶,属于醉酒驾车,会严重危害道路公共安全,不存在技术免责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