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典型案例。业主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管理协议,取得小区车位固定使用权,并计划在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物业公司以需业主大会表决、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拒绝配合。一审法院认为安装充电桩属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李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对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安装充电桩是合理需求,不构成重大改建或重建,不需业主共同决定。小区虽有公共充电桩,但与自用充电桩在使用便利性、成本等方面有本质差异,不能替代。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业主反对或安装行为违反安全标准,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为李某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并履行现场勘验、施工配合等协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