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投资者称:投资千万未全回款,一审获刑5年,现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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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2: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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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4岁的陈某旋,多年前经他人引荐前往中山合伙投资设立厂房运营公司,累计通过关联企业转入项目资金超千万元,其称自身仅收回租金500余万元,后被合伙股东举报涉嫌职务侵占。案件历经一审、中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依旧对其判处5年有期徒刑。陈某旋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已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曾执掌规模超30亿元的企业集团,只因这起案件,2000余天里始终背负涉案嫌疑。昔日客户与合作方纷纷断联疏远,企业最终走向破产。” 近日,陈某旋向记者详述了案件始末。记者多次致电报案股东陈某林求证相关事实,截至稿件刊发,对方均未予以回应。

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裁判思路,与陈某旋一方的辩护观点存在本质分歧,本案核心争议仍有待二审法院进一步审理厘清。

千万资金合伙开公司,多名股东先后私下收租

陈某旋向记者讲述了案涉合伙投资经过。其早年与中山商人陈某林相识,2010年陈某林找到他,称背负了1300多万元债务,名下厂房、土地面临被拍卖风险,希望出让物业清偿欠款。经协商,陈某旋与梁某强共同出资承接陈某林地块的部分份额。

2010年11月15 日,由陈某旋实际控制的江门蓬达公司,联合梁某强、陈某林共同注册成立中山蓬达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案涉厂房与土地全部过户至该公司名下,公司主营业务仅为厂房出租收取租金。

转账记录显示,陈某旋通过江门蓬达公司分三笔,合计向中山蓬达公司转入1405.6万元;中山蓬达公司向原产权人陈某林支付1300万元,梁某强另行向陈某林支付625万元。股权分配上,陈某旋一方持有公司50%股权(含隐名股东胡某南出资份额),梁某强占25%(由其太太黄某代持),陈某林保留剩余25%股权。

陈某旋表示,为理顺两家关联企业资金流转,江门蓬达公司与中山蓬达公司就1405.6万元资金签订借款协议。“中山蓬达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且已实缴,上述1405.6万元客观上无法计入实收资本,只能以应付借款挂账。且案涉借款协议书加盖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私章,印章全部真实无伪造,协议未约定借款利息,完全符合股东无息垫资的商事惯例。”陈某旋说。

“陈某旋是出资了1000多万元,且占股50%。这些都是有转账记录的,毫无疑义的。”合伙人梁某强2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记者从重审一审判决书了解到,该份协议的真实性、订立目的是原审控辩双方核心争议,重审法院未采信陈某旋关于该笔款项为真实垫资债权的抗辩意见。

同案不同处置:一人检方撤诉,一人重审获刑5年

公司运营前3年,陈某旋报案称股东陈某林,长期使用个人账户收取租金约620万元,陈某旋和梁某强知晓后,曾向陈某林追讨过;后续更换承租方后,梁某强因为不是实际股东,凭公司出具的《委托收款证明书》,代收租金700余万元。陈某旋表示,前述两名股东收取租金期间,自己未分到任何收益,此后才参照股东间长期形成的收款方式,收取500余万元租金转入自身控股公司,用以抵扣前期投入成本。

“各自收租金,都是股东默认的。大家都各自收了。陈某林也收了。”梁某强对记者如是说。

在陈某旋看来,自身整体投入高于其余股东,收回资金却少于另外两名代收租金的合伙人,在本次合伙中亏损最为严重。

双方矛盾于2022年彻底爆发,陈某林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陈某旋、梁某强涉嫌职务侵占,陈某旋、梁某强先后被立案并分案处理。

但两起案件司法处理结果截然不同:梁某强一案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旋一案经一审、发回重审,法院作出认定,其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以虚构债权名义占用公司租金,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全额退赔涉案款项。

陈某旋坦言,当年系自己与梁某强出资接手厂房,才帮助陈某林化解债务盘活资产,多名股东多年来均自行收取租金抵扣投入,已成长期操作模式,唯独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难以认同。

“这是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没想到闹成这样。”梁某强感慨说道。

上诉人自证无侵占主观故意,案件进入二审

陈某旋一方提出,本案纠纷根源是4名股东因出资、租金分红、垫资抵扣产生的商事结算矛盾,应当通过民事清算途径解决,不应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多年合作中,全体股东默认轮流代收租金,用以抵扣各自投资成本,梁某强还有公司出具的书面委托,各方收款初衷均是抵扣投资、分配收益。” 陈某旋介绍,扣除隐名股东胡某南投入的625万元后,其个人实际出资780.6 万元,大部分本金至今未能收回,不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牟利的主观想法。案涉资金系自有股权投资及应得分红。

此外,原审判决书第十四页记载,中山蓬达公司多次出现流动资金短缺,难以支付税费、员工薪酬时,陈某旋曾通过江门蓬达公司分28笔,累计汇入57.38万元补充公司运营资金。陈某旋以此佐证,若主观上具有侵占公司财物的意图,不会持续向公司注入资金。结合全部股东出资、租金收支数据,其认为自身并未从中获利,不具备职务侵占罪法定的 “非法占有目的”。

陈某旋的辩护人也提出,多名股东长期默许各自收取租金冲抵投资,属于典型股东内部经济纠纷,根据司法谦抑原则,应优先通过民事诉讼厘清各方债权债务,不宜直接适用刑事手段处理。

目前,陈某旋已就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阶段。本报将持续跟进本案开庭审理的后续进展。

文|记者 黎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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