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马灿报道: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销售假冒进口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因其涉案范围广、适用惩罚性赔偿力度大,并创新探索消费者权益申报公告机制,成为此次发布的亮点案例之一。
据悉,该案案情显示,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林某某等三人通过网络联系上家,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大量购入由境内灌装、贴标生产的假冒进口红酒、进口孕期维生素、护肝片、驱虫药等商品,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经鉴定,涉案红酒、保健品等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驱虫药为假药。据统计,三人共完成销售交易1758笔,涉及假冒进口商品158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230.88万元,销售假药金额10.45万元。涉案产品流向30个省区市的83个地市,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时,发现该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022年11月发布公告。公告期间,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随后向省消委会移送证据、协助调查财产状况,并提供法律咨询。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广东省消委会于2024年8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林某某等三人支付销售假冒进口商品价款三倍、假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97.14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11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起诉。2025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广东省消委会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执行到位约282万元,其余查封房产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3月,广东省消委会发布了消费者权益申报公告,告知受损消费者限期提交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审核确认后,执行到位的赔偿金将按程序退还。这一举措积极探索了公益保护与私益救济的有效衔接机制,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