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保人未告知“早搏”病史,是否能获得保险理赔?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保险公司未尽解释义务,判决其承担赔付责任。
2019年,陈先生为妻子何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百万医疗险和住院费用补偿医疗险。投保后陈先生一直按时缴费续保,从未中断。2024年初,何女士因乙流引发胸闷不适,住院治疗三天,出院诊断为“频发性室性期前收缩”,住院总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1.1万余元。
出院后,何女士拿着住院结算单、收费票据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却遭到拒绝。拒赔理由是何女士投保时隐瞒既往病史:投保单的病史询问环节曾问及是否患有 “心律失常”,何女士和投保人陈先生均勾选 “否”。但理赔核查时发现,何女士存在多年“早搏”病史,且“早搏”属于“心律失常”的一种,认为何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情况,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何女士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投保前确实查出过“早搏”症状,但医生从未说明“早搏”属于“心律失常”,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未作出解释说明,不应以“未告知病史”为由拒赔。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何女士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1万余元。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交了专业医学刊物,证实“早搏”属于“心律失常”的范畴,同时提交何女士的病历材料,证明其早搏病史已超十年。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在何女士投保时,销售人员有向其明确解释过“心律失常”包含“早搏”。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向何女士支付理赔款1.1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本案是一起因专业术语理解偏差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的明确询问为前提,投保人只需在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内如实作答。若双方对询问内容存在争议,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官表示,本案中投保单的病史询问仅提及“心律失常”,但“心律失常”作为一个专业医学术语,其具体涵盖范围并非普通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曾向何女士明确解释过“心律失常”包含“早搏”,也未能证明何女士本人知晓二者之间的关联。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强调,保险公司的明确询问义务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一体两面。保险公司作为合同条款的制定方,在使用“心律失常”等概括性专业术语进行询问时,应尽到必要的解释说明义务,确保消费者真正理解询问的内容。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格式化的表格勾选完成询问,事后又以消费者未告知病史为由拒赔。
文|记者 鄢敏 通讯员 黄慧珊 任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