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开设直播“黑店”,“名义老板”需要担责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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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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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间豪掷15000元购买“足金999”手镯,收货后竟发现是“足银”手镯。面对“名实不符”的欺诈行为,实际经营者固然难逃其责,但出借身份信息供他人开设网店的“名义老板”是否需要担责?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这起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为试图通过“借壳”逃避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

梁某系某电商平台用户。其在某珠宝店铺直播间购入一款宣传为“足金999”并承诺“假一罚三”的黄金手镯,支付货款15000元。

收货后,案涉手镯经送检确认其为“足银手镯”。梁某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直播间登记运营者周某的售卖行为构成欺诈,请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诉讼中,周某辩称其出借身份信息给洪某用于直播间运营,其本人并未参与实际经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梁某据此申请追加洪某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洪某与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店铺在平台上的登记运营者虽为周某,但结合运营方联系电话为洪某手机号、交易款项最终转入洪某支付宝账户等事实,可以认定洪某系实际运营者。洪某在直播中“以假充真”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周某作为直播间登记运营者,违反实名经营义务,将身份信息出借给洪某,为洪某实施欺诈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后难以维权,依法应与洪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直播电商身份出借的乱象,从司法层面明确了借名经营的责任认定规则。直播间运营方的实名制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信赖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借名经营不但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也破坏了直播电商行业的信用体系和经营秩序。本案警示所有从业者,对出借人而言,其不仅是名义上的店铺持有者,更是经营活动的责任承担者,未参与实际运营亦不能免责;对借名人而言,利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同样难逃法律追责。本案裁判有利于倡导市场主体恪守实名经营的基本准则,推动直播电商行业建立“名实一致、权责对等”的经营主体管理体系。

文 | 记者 黎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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