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人工智能生成不准确信息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梁某在使用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时,因程序生成的高校报考信息不准确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9999元。原告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不准确信息误导了他,导致他错失报考机会,并产生了额外的信息核实和维权成本。
案件中,原告在询问高校报考信息时,人工智能程序提供了不准确的校区信息。原告在对话中指出错误并要求纠正,但程序仍坚持错误信息,并提出若内容有误将赔偿10万元。原告随后提供了正确的招生信息,人工智能程序最终承认了错误。然而,被告科技公司辩称,对话内容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不构成意思表示,且已履行注意义务,无过错,原告也未产生实际损失。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害是基于信息不准确导致的误导,而非人格权、物权等绝对权被侵害。法院指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了实际损害,且人工智能生成的不准确信息并未实质影响原告的决策。因此,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具有过错,未构成对原告权益的损害,依法不应认定构成侵权。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