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食堂楼顶跳楼自杀
在其生前,公司没有缴纳社保
那么,员工出事后,
公司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来看法院判决↓↓↓
2021年2月22日,肖某入职某公司,公司没有为肖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023年6月20日13时许,肖某从公司食堂楼顶(六楼)跳楼自杀,因头骨开裂当场死亡。
家属就肖某坠楼死亡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肖某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5000元和抚恤金60980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一审二审判决:
员工自杀属于非因工死亡
因公司未缴社保,
需承担丧葬费与抚恤金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为肖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故上述规定中的丧葬补助金5000元和抚恤金60980元由其所在单位,即公司承担。
关于公司主张肖某系自杀,故不属于非因工死亡范畴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虽明确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并未规定不属于“非因工死亡”情形,且现有法律规定也并未将自杀排除在“非因工死亡”范围之外。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家属丧葬补助金5000元、抚恤金60980元。
对此,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在广东
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源 | 综合潇湘晨报、劳动报、珠海人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