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3 月 1 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不再执行相关规定。这一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金融领域的开放与合作,提升香港、澳门地区金融机构在保险行业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有助于优化保险市场结构,为保险业务带来更多创新和活力。同时,也彰显了中国在金融领域不断推进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心,有利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一体化进程,为地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提供更坚实的金融支撑。
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其中对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作出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出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