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中秋节还有一个多月,各家餐饮企业早在线上线下推出自家的月饼产品。然而,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香楼公司”)的月饼销售渠道却不顺畅。莲香楼公司继去年为力保中华老字号,引发“商标之争”后,在今年遇到月饼线上销售难题。
经销商“被下架”莲香楼公司月饼
莲香楼公司向记者反映,在7月中开始,有杭州、长沙、广州经销商陆续收到电商平台要求下架处理由莲香楼公司生产的月饼。经销商还收到一份由广州老字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字号公司”)在2025年7月22日落款、盖章的《关于“莲香楼”商标授权事宜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说明》提到,“莲香楼”商标为老字号公司合法持有并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仅由老字号公司正式出具的“莲香楼”商标使用授权书,为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任何其他公司或主体未经我司书面同意出具的涉及“莲香楼”商标的授权文件,均属无效授权,不具备法律效力。
《说明》提到,老字号公司已就“莲香楼”部分系列商标使用事宜,向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书明确限定:1.线上门店开设报备授权使用范围为线上电商平台时,平台为淘宝/天猫/京东/抖音,仅限莲香楼公司直接运营或经销商代运营的酥饼、糕点、礼盒线上店铺,仅销售莲香楼品牌产品;2.未经许可人(广州老字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事先另行书面授权,被许可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授权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因此,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擅自向任何第三方出具的“莲香楼”商标授权文件,均属无效授权,不具备法律效力。
莲香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嘉盈表示:“经销商收到平台的下架消息后,询问了发函的老字号公司为何要求下架。老字号公司发函《说明》给经销商,经销商怕担责,不敢售卖莲香楼公司月饼。相当于我们的销售渠道受限。”
何嘉盈表示,早在2024年,莲香楼公司想继续与合作了十几年的广东邮政,合作销售莲香楼公司月饼,“经反馈得知,广东邮政不能再与莲香楼公司合作,原因是收到了老字号公司开具的一份《授权函》”。
《授权函》中提到:“兹授权广州莲楼贸易有限公司为我司特殊渠道经销商,依法有权向广东邮政2024年中秋礼仪项目供应我司旗下的‘莲香楼’品牌食品,作为广东邮政系统中秋项目的唯一授权单位,可在线上及线下销售。”
记者就上述的事件询问老字号公司,其表示:“按上级单位指示再做回应。”
多版本“莲香楼”产品在网上销售
记者在电商平台搜关键词“莲香楼”,发现有多个莲香楼网店,但它们的经营主体各有不同。
如在淘宝,输入“莲香楼”,能发现有:“莲香楼旗舰店”,注册企业为广州老字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自营店”,注册企业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广州莲香楼月饼店”,注册企业为广州楷谦贸易有限公司;“莲香楼卡尔迪专卖店”,注册企业为广州卡尔迪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莲香楼派建专卖店”,注册企业为广州派建贸易有限公司;“莲香楼赛航专卖店”,注册企业为广州赛航贸易有限公司……
何嘉盈表示,“莲香楼”商标代持人将“莲香楼”授权给多家企业,有些是代加工工厂、有些是经销商,让其能以“莲香楼”名义生产、销售印有“莲香楼”的产品。她认为:“多个版本的‘莲香楼’产品出现,容易让消费者混淆。这些企业如果拿到了老字号公司的商标权,可以打上‘官方正品’。但这些企业的月饼制作技艺是否延续了莲香楼师傅传承的技艺,用料是否正宗,就不得而知。”
为何出现多版本“莲香楼”?
记者了解到,创始于1889年的莲香楼在公私合营后变为国营,但因当时存在机制、资金、观念等发展限制问题,在21世纪初面临经营不善的困局。在2005年、2006年,莲香楼面临两次流拍,荔湾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定向邀请港资企业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关世家”)参与投标。
西关世家法律事务代理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咏宜表示,当时西关世家缴纳了6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后,才得知除了拍卖价格以外,还需要每年缴纳137万元的“莲香楼”商标许可使用费,且每年递增3%。
2006年,西关世家以5120多万元买下莲香楼99%股权。另外,为处理原莲香楼职工的安置补偿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合计共花6978.8万元。同年9月,西关世家与荔湾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签订《股权交易合同》,西关世家占据莲香楼99%的股权,必须使用莲香楼的商标,不能衍生注册商标,且需向广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代理人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由此,广州市莲香楼改制为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莲香楼”相关商标于2006年转给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再次转至广州老字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这意味着,在2006年莲香楼被西关世家正式收购后,西关世家没有商标的所有权。目前,“莲香楼”商标所有权归老字号公司持有,老字号公司有权将“莲香楼”商标授权给其他企业。
莲香楼公司担心销售渠道再受阻
何嘉盈表示,由于商标所有权不属于莲香楼公司,在线上均没办法设旗舰店,只能设“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自营店。“某些线上平台对商标要求更严格,如果商标权代持人在销售源头锁定其为唯一的授权单位,我们莲香楼公司的其他经销商也会被平台通知下架处理。”
此外,目前莲香楼公司通过多家大型品牌商超合作销售月饼。何嘉盈表示:“对于商超,莲香楼公司会出具‘销售我司生产的莲香楼产品授权书’,从来不会出具商标授权书,因为商标权的确不在我们手中。但我们有权合法合规地生产莲香楼产品,赋权经销商销售我们的产品。”
何嘉盈说,暂时未收到线下商超反映收到商标代持人出具的函,她担心:“如果商标代持人发函给经销商超只能销售老字号公司的产品,相当于堵住了我们线下商超的销售渠道。若线下商超也被‘封’,那我们只能在第十甫路67号的莲香楼售卖产品了。”
专家:字号权、老字号权、商标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温旭表示,股权交易后,“莲香楼”商标应为莲香楼公司独占使用,现商标代持人是管理商标、收取商标费的代实施者,不可利用商标开展经营,也不可再许可其他人经营。
在2023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粤73民终6087号、(2021)粤73民终701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确认莲香楼公司与“莲香楼”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商标许可性质为普通许可,不是独占许可或排他性许可。对于这一判决,温旭认为:“这个判决是按照商标法判决,但西关世家签订的是《股权交易合同》,应以该合同内容进行判定‘莲香楼’的商标归属。”
“‘莲香楼’商标应是三位一体,字号权、老字号权、商标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温旭表示,“如果商标代持人再授权其他企业利用‘莲香楼’商标生产商品,则并非是莲香楼公司这一中华老字号按照其独特工艺、传承工艺生产的。这种再授权的方式不能为老字号‘莲香楼’增加商誉和价值,反而是贬低价值,消费者购买的不是‘同一个’莲香楼的产品,会形成被授权企业之间的市场恶性竞争,同时也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图|记者 马思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