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的发布意义重大。它为大湾区仲裁员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明确规范,有助于提升仲裁效率和公正性。指引明确了仲裁员的资格条件、选任程序等,促进了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和多元化。这将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的仲裁员参与大湾区的仲裁事务,增强大湾区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影响力。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可靠的仲裁服务选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
日前,由广东省司法厅、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及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共同商定的《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文本正式发布。《指引》已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据悉,《指引》规定了推荐条件、入册程序、仲裁员名册的使用、在册仲裁员的监督与除名、自愿退出等内容。根据上述文件,仲裁机构向所在法律部门提交推荐仲裁员初选名单,经复核后,送交粤港澳法律部门联席会议作最终确定,并形成《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
记者梳理了一下,推荐条件包括六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三)获内地、香港或澳门其中两地的仲裁机构纳入其仲裁员名册;
(四)具有累计五年以上担任仲裁员实务经验;
(五)累计担任至少五宗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并撰写仲裁裁决,其中至少三宗仲裁案件为跨法域仲裁案件;
(六)熟练掌握普通话(或粤语)和至少一门中文以外的语言。
《指引》明确,联席会议可按被推荐人的实际情况豁免上述第(三)至(六)项中一项或多项条件要求。三地法律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统一推荐条件的基础上增加推荐条件,并向联席会议报备。
《指引》同时明确了在册仲裁员的监督与除名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一)发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仲裁员职业操守的行为;
(三)因违法被判处刑罚、开除(辞退)公职、吊销职业资格(执业证照)或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而丧失任职条件;
(四)应予以除名的其他情形。
文 | 记者 薛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