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工厂负责人因拒缴 55 万罚款,环保部门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措施,同样为 55 万。这彰显了环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工厂拒缴罚款是对环保法规的公然挑战,而环保部门依法加罚,旨在维护环境法规的尊严,促使企业履行环保责任。此举不仅是对违法企业的惩戒,更是向社会传递出保护环境、依法治理的坚定信号,有助于推动企业增强环保意识,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和公众的环境权益。
广州一工厂因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也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被环保部门处罚款55万元,然而,工厂负责人逾期拒不履行罚款决定。近日,针对上述行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发出催缴公告(穗环(番)催公告〔2025〕2号),依法再加处罚款55万元。
事情始于2024年3月2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广州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1216号1楼的一个金属制品业生产加工厂,主要从事金属拉链加工,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查明,该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清洗废水、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化学试剂废品、包装瓶等,且清洗废水没有配套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而是直接排放到了下水道中。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环境监测站当即对该加工厂车间管道旁地面积液、车间外东南侧沙井进行采样监测,样本监测报告显示,该加工厂产生的废水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现场检查时,加工厂负责人不在现场。而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后,加工厂负责人也一直未出现配合调查,并将工厂搬迁至佛山市南海区。
2024年8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将对上述加工厂负责人在番禺经营拉链加工厂违法行为的调查材料移交给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根据加工厂负责人陈述,其从2021年开始在广州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1216号1楼经营金属拉链厂,该加工厂没有办理环评报批手续,也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催缴公告指出,加工厂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向当事人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履行义务通知书》,均被拒收。催缴公告中提到,当事人应缴纳罚款55万元整及加处罚款55万元整,合计110万元整(加处罚款自2025年2月22日起算,每日为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即16500元)。
催缴公告指出,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仍未缴纳罚款,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记者 徐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