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猫被处分考生“上岸”事业编一事引发关注。律师指出,该考生不符合“品行良好”这一录用条件,若予以录取则有违反规定之嫌。虐猫行为反映出其道德观念的缺失,事业编工作通常要求员工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举止,以维护公共形象和服务社会。这种行为与公职人员应有的素养相悖,若让其进入事业编,可能会引发公众对公职队伍的质疑,也不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导向。应严格遵守招聘规定,确保录用人员的品行符合要求。
大皖新闻讯 6月30日,曾因虐猫受处分的考生苏某某近日上岸事业编一事引发关注。大皖新闻记者从招聘单位桂林市同安镇获悉,目前处于政审考察阶段。桂林市人社局答复大皖新闻记者称,根据规定,招聘单位要出具考察结论。“我们会持续关注,应该很快就会有结果出来。”
那么苏某某的虐猫行为以及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是否会影响其录用?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总支书记彭鹏进行分析。
彭鹏认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品行”之规定,本次事件中的虐猫行为显然属于令人反感、厌恶,容易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人显然不属于有良好品行之人。故虐猫者不符合上述规定所称的“品行良好”之要求,且虐猫者苏某某曾因虐猫而受到学校处分的事实也可证明其行为之不良已被高校以处分的方式予以定性,故招聘单位如果录取有违反规定之嫌。
据了解,2024年12月7日,华中农业大学曾发布情况通报称,在校生苏某某于10月至11月,共将5片人用某类药物碾成粉末,分次兑水投喂了校内流浪猫。学校依规给予苏某某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