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人看了我的公众号文章后加我微信,向我咨询。
大致案情如下:
2016年朋友与人约架,把他叫上,己方共四人,将对方三人打成轻微伤。
其后四人被刑事拘留。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37天后,他与另一人因情节轻微,没有被批准逮捕,改为取保候审。2018年取保候审解除。
另两人以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个月底,当地检察院传唤他,准备把他起诉到法院去,量刑建议是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他说他是自首的,又认罪认罚了,最后问我:“可以判处缓刑吗?”
我说:“犯罪情节较轻,又是从犯,又有自首,被害人也已谅解,按法律规定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最好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中要有适用缓刑的建议,否则,法官会比较难办。”
你看看,像这种完全可以不起诉的案子,也要翻出来起诉。
还记得,一位律师与我探讨过一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子。
嫌疑人所在公司是卖家俱的,为了公司电话营销,向某些住宅小区的售楼部购买了业主手机号码5000余条。
案发后,嫌疑人被抓,并被批准逮捕。现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该律师说,他向承办检察官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官不同意,并说:“是我批准逮捕的,取保候审会影响考核。”
因案件刚达立案标准,又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子,故律师又提出对嫌疑人适用缓刑的建议。承办检察官还是不同意,并说:“现在重一点没事,轻了可能会被倒查。”
这位律师很生气。对我说,要去检索该检察官承办过的所有案件,不信就没有建议适用缓刑的案子。只有存在适用缓刑的案子,就要他说清楚,“为什么那个案子可以适用缓刑,而这个不可以?”否则,就投诉他。
你看看,像这种完全可以适用缓刑的案子,公诉人就不同意建议适用缓刑。
近些年以来,我听到不少律师吐槽说,司法机关是越来越“左”了。有好多可以不抓的,抓了;可以不诉的,诉了;可以不判或者轻判的,重判了。
据说,因为近几年伴随着打击黑势力保护伞,抽查的重点放在右倾错误上。
即公安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把该追究的没有追究,把不该从轻的从轻了。
所以,少数办案人员就矫枉过正,变得越来越“左”了。
其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一直在强调,“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即领导一直在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那为什么在实践中却是“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呢?
我曾在《辩护律师如何洞察办案人员心理?》一文中说过,“用博弈论就可以解释得很清楚。
“比如,可捕可不捕的,如果检察人员作主不捕,万一当事人出去后又犯新罪了,碰巧还被媒体曝光了,则监督机关可能会倒查前罪不捕的事。
“那么检察办案人员得写汇报材料,说明当时不捕的理由。就算最终过关,不被追责,也是一件很麻烦的事。如果万一被追责,可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如果检察人员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就算未来证据不足,也可以存疑不起诉,或者法院定罪判免刑。虽然嫌疑人是吃亏了,但检察办案人员不吃亏呀。
“所以,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可捕可不捕的,批捕是检察办案人员的最优解。同理,也可以解释‘可不诉的却诉了’的原因。”
不过,在此我特意提醒办案人员:如果未来强调反“左”了,你怎么办?
所以,不能不未雨绸缪,最好现在就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重的重,该轻的轻,罪刑相当,不枉不纵。
总之,只要你没有徇私舞弊,哪怕在别人看起来“轻了”,你又有什么好担心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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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