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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黄某与安心财产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隐瞒其真实职业,选定职业为“小型客货两用车司机”,但实际上属运输行业的营业用货车司机及随车工人,与保险职业类别不符,作出拒赔决定。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根据安心保险公司销售涉案保险产品的渠道及投保人购买该产品的方式来看,投保人购买上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通过网络方式自行填写资料并支付保费的方式进行的,安心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有工作人员或使用其他方式对《职业分类表》中“小型客货两用车司机”与“营业用货车司机"的明确区别与划分告知投保人,本案并未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并填写其职业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二,安心保险公司以其公司对投保人妻子黄某的询问笔录作为确认投保人职业类别的判断依据,证据尚不充分。
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