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骗取出口退税的走私行为如何处理?
2016年年底,被告人刘某甲经被告人李某某提议,得知可以利用国家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骗取出口退税,即以贵金属为部分原材料,且贵金属在产品原材料成本占比不超过80%即可享受出口退税(以下简称“‘二八比例’退税政策”),进而通过将黄金夹藏在“高性能导线”等产品内部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方式走私出境,在境外拆卸产品、销售黄金的同时,再以高科技产品名义骗取出口退税。
(一)走私贵重金属事实
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为首的12名被告人组成犯罪团伙,向两家贵金属冶炼有限公司采购定制纯度为999‰的黄金,经简单加工后装入“高性能导线”或“高科技音频解码器”等产品内部,并伪装为高科技产品,以自身设立的生产出口公司或委托代理公司作为出口经营单位,与设在香港地区由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高性能导线”“HiFi级高品质DAC音频解码器”等品名向海关伪报出口,将其中黄金部件走私至香港地区并予以销售。
被告人张某乙、霍某某、王某甲等人在香港地区接收货物,将其中的黄金部件拆解后,根据国际金价走势及刘某甲的指令,视行情通过香港关联公司在当地销售。
拆解后的视频转换器、输入板等配件材料,通过实际控制的中转公司回流进口至生产出口公司,用以重复使用。
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底,以刘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走私出口黄金部件共计2,917.45855千克,货值金额共计808,240,741.10元人民币。
(二)骗取出口退税事实
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以被告人刘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将品名为“高性能导线”“HiFi级高品质DAC音频解码器”等产品伪装成高科技产品报关出口,将黄金部件走私出境并予以销售后,再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从香港回流进口被拆卸的输入板等材料,以高报价格、多报数量等欺骗手段虚增配件票价,调整配件与黄金部件的发票价格比率,使出口产品符合“二八比例”退税政策,进而骗取出口退税。
由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刘某乙实际控制或参与管理的多家公司自行申报出口退税,或由代理公司代为申报退税。
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骗取出口退税共计112,177,937.02元,另有14,139,735.48元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
其后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刘某甲以 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以 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千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千三百万元;
对朱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刘某乙、刘某丁等6名被告人(股东或关键员工)以走私贵重金属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九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对刘某丙、张某乙、霍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5名被告人(主要员工)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分别判处八年八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对于骗税型走私犯罪的罪名适用应当 厘清牵连犯的适用范围,准确进行罪数评判。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然而,和骗取出口退税存在关联的犯罪行为, 并非一律成立牵连犯并予以择一重罪处罚,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准确判断行为人的 两个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牵连犯的本质特征。
骗取出口退税与走私行为存在时空关联,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常态化、高度伴随的牵连关系, 不成立牵连犯,当以数罪并罚,实现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进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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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